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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服務使用條款

生效日期: 2026年10月30日

本文件為中文翻譯版本,僅供參考。中文版本與韓文版本內容如有出入,以韓文版本為準。

本條款規定 flyve 利用位置資訊所提供之服務之使用條件,以及個人位置資訊處理相關事項。

目錄

  1. 第1條(目的)
  2. 第2條(條款之效力及變更)
  3. 第3條(條款以外之準則)
  4. 第4條(服務之內容)
  5. 第5條(服務使用費)
  6. 第6條(服務之變更、限制及中止)
  7. 第7條(個人位置資訊之利用或提供)
  8. 第8條(位置資訊蒐集、利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之保存)
  9. 第9條(個人位置資訊之保存目的及保存期間)
  10. 第10條(個人位置資訊主體之權利)
  11. 第11條(法定代理人之權利)
  12. 第12條(8歲以下兒童等之保護義務人之權利)
  13. 第13條(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之指定)
  14. 第14條(損害賠償)
  15. 第15條(免責)
  16. 第16條(爭議之調解及其他)
  17. 第17條(業者資訊及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
  18. 第1條(施行日)

第1條(目的)

本條款之目的,在於規定使用 molio(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 flyve 定位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時,本公司與個人位置資訊主體(以下稱「會員」)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條款之效力及變更)

① 本條款於會員同意本條款並依本公司所定程序使用本服務時生效。

② 本公司得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之範圍內變更本條款;變更時,應載明適用日期及變更理由,並自適用日前7日起於本服務內公告。但對會員不利之變更,應自適用日前30日起公告並個別通知。

③ 會員不同意變更後之條款者,得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撤回同意。

第3條(條款以外之準則)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位置資訊保護及利用法」(韓國《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個人資訊保護法」(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資訊通信網路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韓國《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等相關法令,以及 flyve 使用條款、隱私權政策。

第4條(服務之內容)

本公司利用個人位置資訊提供下列服務:

服務內容
查看附近照片經會員允許時,利用裝置之目前位置,顯示在附近拍攝之照片。
旅遊紀錄及旅遊地圖依會員上傳之照片、影片所記錄之拍攝位置整理貼文,並顯示於會員之旅遊地圖。
含位置之貼文之公開將會員公開發布之貼文之拍攝位置,於地圖及動態等處顯示予其他使用者。

第5條(服務使用費)

本服務免費提供。但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數據通訊費用,依會員所申辦之電信業者資費方案計算。

第6條(服務之變更、限制及中止)

① 本公司得因營運上、技術上之需要,變更或中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於此情形,應事先於本服務內公告。但有無法事先公告之不得已事由者,得於事後公告。

② 本公司於設備檢修或故障、通訊障礙、天災等事由發生時,得暫時限制或中止本服務。

第7條(個人位置資訊之利用或提供)

① 本公司就本條款所載之內容取得會員同意後,利用個人位置資訊。

② 會員公開發布含拍攝位置之貼文時,該位置依會員之選擇公開予其他使用者。會員得隨時刪除貼文或將帳號改為私人帳號。

③ 本公司未經會員同意,不將個人位置資訊提供予第三人。提供時,應事先告知接收者及提供目的並取得同意,且每次提供時立即通知會員。但相關法令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8條(位置資訊蒐集、利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之保存)

本公司依「位置資訊保護及利用法」第16條第2項,將個人位置資訊之蒐集、利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自動記錄並保存於位置資訊系統,並保存6個月以上。

第9條(個人位置資訊之保存目的及保存期間)

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依下列方式保存個人位置資訊,並於目的達成後立即銷毀。

類別保存目的保存期間
裝置之目前位置查看附近照片本公司不予儲存,查詢目的達成後立即銷毀
照片、影片之拍攝位置整理貼文及顯示旅遊地圖至貼文刪除或會員退出時
蒐集、利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依相關法令保存6個月

第10條(個人位置資訊主體之權利)

① 會員得隨時於本服務內之設定撤回對個人位置資訊利用、提供之同意。撤回同意後,本公司自該時起停止查看附近照片、新發布含拍攝位置之照片等個人位置資訊之新蒐集及利用。確認資料依第8條保存後銷毀。

② 已發布貼文之拍攝位置與該貼文一併保留,會員得隨時刪除該貼文。貼文刪除或會員退出時,本公司將立即銷毀該拍攝位置。

③ 會員得隨時請求暫時停止個人位置資訊之蒐集、利用、提供,本公司不予拒絕。撤回同意或於裝置、瀏覽器之設定中撤回位置存取權限即可停止,於本服務內之設定重新同意後即可繼續使用。

④ 會員得請求查閱或告知有關自己之個人位置資訊蒐集、利用、提供事實確認資料,以及個人位置資訊提供予第三人之理由及內容,如有錯誤,得請求更正。

⑤ 會員得透過本服務內之設定或第17條之聯絡方式行使權利。

第11條(法定代理人之權利)

本服務不受理未滿14歲兒童之註冊,本公司亦不會明知而蒐集未滿14歲兒童之個人位置資訊。知悉已蒐集未滿14歲兒童之個人位置資訊時,將立即銷毀。

第12條(8歲以下兒童等之保護義務人之權利)

8歲以下兒童、受成年監護人、重度精神障礙者等符合「位置資訊保護及利用法」第26條之人之保護義務人,為保護其生命或身體而同意個人位置資訊之利用、提供時,本公司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13條(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之指定)

本公司為妥善管理、保護個人位置資訊並順利處理會員之不滿,指定並設置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為第17條所載之人。

第14條(損害賠償)

因本公司違反「位置資訊保護及利用法」第15條至第26條規定之行為致會員受有損害者,會員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於此情形,本公司未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得免除責任。

第15條(免責)

因天災、通訊障礙、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等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而無法提供本服務時,本公司對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第16條(爭議之調解及其他)

① 就位置資訊相關爭議,當事人間未達成協議或無法協議時,本公司得依「位置資訊保護及利用法」第28條向放送通信委員會(방송통신위원회)申請裁定。

② 本公司或會員得就位置資訊相關爭議,依「個人資訊保護法」第43條向個人資訊爭議調解委員會(개인정보분쟁조정위원회)申請調解。

③ 與本條款相關之訴訟,以依「民事訴訟法」(韓國《민사소송법》)所定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17條(業者資訊及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

類別內容
商號몰리오 (molio)
代表人Lee Heesoo
地址서울 강남구 선릉로129길 9-8, 3층
聯絡方式0507-1490-3470, help@flyve.kr
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Lee Heesoo(代表人), help@flyve.kr

附則

第1條(施行日)

本條款自上方所載之施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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